对于《依法惩治网暴违法犯罪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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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 2002 年开始接触互联网,到现在差不多21年左右。在这 21 年里,笔者见到太多的互联网暴力行为,尤其是从 2011 年微博公测之后,社交媒体与新闻媒体相结合,参与公共事件讨论的成本极大程度降低,互联网开始从兴趣社区扩展到公共广场,讨论的话题逐步政治化和世俗化。这样的变化与移动互联网的流行,促进了互联网社会的壮大,人人可发言、人人可讨论、人人可报道,极大程度促进了社会的言论自由与民主化,却也为网络暴力的发展提供了温床。
本文为笔者最近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原文,考虑到其中部分想法没有在互联网其他地方搜索到,特此分享,希望能给读者一些关于互联网暴力与互联网环境治理的新启发。
很高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网络暴力相关违法犯罪适用法条能够提出指导意见,根据我个人20余年网龄经验,希望对指导意见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网络暴力适用对象
当前主流认知、司法实践都将网络暴力理解为狭隘的一对一或多对一暴力,但导致互联网存在网络暴力滋生土壤的往往是多对多暴力,例如:
- 某汽车品牌由于品质不佳,事故多发,导致该车车主无论是谁,只要在网上发表关于该车的言论或视频,均会被辱骂(如:”移动棺材板开着舒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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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游戏由于设计理念与其他知名游戏类似,导致其玩家(尤其是未成年玩家居多)遭受长期攻击,甚至只要在互联网讨论过程中发现对方玩这个游戏,就开始对其进行污蔑(如:”看评论知原批”,原批是对该游戏玩家极为不雅的诬蔑性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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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平台的性别倾向较为明显(如某些平台用户主要为男性,某些平台用户主要为女性),在此类平台,对于异性的讨论往往会达到人格侮辱的级别,造成该平台上异性用户产生心理阴影,担忧被网暴而不敢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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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最近负面新闻较多,且媒体关注度较大,造成互联网评论显示归属地信息情况下,只要是该地区用户参与相关讨论都会遭受谩骂
为什么要强调多对多暴力?现实社会中当我们提到一个国家或地区治安不好时,首先想到的往往是地痞斗殴,聚众火并,势力割据,在这种治安条件的基础之下,无辜个人才更容易受到伤害和威胁。
上世纪的中国,在严打之前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聚众犯罪的横行,降低了犯罪的入门成本,聚众犯罪的执法困难,也让很多普通人在如此环境的熏陶下,对暴力感到麻木,甚至不觉得自己是在犯罪。
在21世纪的新中国,伴随着技侦设备的发达,社会治安力量的提升,相关法律法规与司法实践的完善,这样的情况已经在现实生活中销声匿迹,但由于互联网迅速的发展、互联网的匿名性和对于言论和文字避免”因言获罪”的宽容性下,此类暴力事件在互联网上依旧广泛存在。
站在更广阔的角度来讲,语言侮辱他人比暴力攻击他人后果要来得轻,但考虑到当下互联网的重要性,以及大量网民沉迷于网络的事实,在这种较窄的视野下,语言侮辱可以相当于是对一个人全面的攻击,其危害性不弱于肢体暴力。且面临如此大面积的攻击时,大部分人难以还手,难以施展正义,可以说网信办最近几年针对网络暴力对平台提出的要求(如限制私信条数、开启一键屏蔽模式等),都很难根治广泛环境下对特定群体无孔不入的诽谤和侮辱。
此外,遏制多对多网络暴力,也是对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一种保护措施。目前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普及率已经达到96.8%,在这种情况下,群体性攻击很容易误伤到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认知障碍。尽管这类群体攻击不会像多对一的网络暴力那样造成严重后果,但如果未成年人在互联网上多次、广泛、长期受到攻击,依旧有可能对其产生严重的影响。
未成年人是非观尚未定型,正如上世纪古惑仔电影的流行诱导大量未成年人实施聚众犯罪,多对多暴力的广泛存在,也会造成部分未成年人认为在互联网辱骂他人是正确的、正义的,是很酷的,一步一步成为网络暴力的施暴者。乍一看青少年只是短暂受到了不良氛围的影响,但如果没有正义作为风向标,这样的价值观很容易持续终生,并将这样不健康的价值观继续传递给下一代。
多对多网暴的盛行还会导致互联网上的仇恨心态蔓延到现实社会中,如医患矛盾、劳资矛盾、党群矛盾、性别矛盾,往往这些矛盾及其背后的仇恨心态与互联网上捕风捉影的恶意揣测与针对这些群体的攻击是有很大关系的。
如果不对这类新形态的网络暴力做出监管,任何小之又小的事件都容易激化社会群体的割裂与不信任,以至于现在面对一些公众事件,当事人与官方的辟谣都无法阻止网络暴力的蔓延。这些被仇恨蒙住了眼的网络暴民往往对于任何自己无法理解或缺少完整信息的事件加以揣测,进一步依据自己的揣测形成派系,相互攻击,扰乱互联网正常讨论的环境,让真正理智、正义且善良的人无法发声,不敢发声。
因此我建议将多对多暴力同样列入指导意见范围内,一方面要借助法律救济机制,鼓励受害群体选出代表对网络暴力发起群体进行诉讼,维护群体的名誉与尊严;另一方面要推动治安管理处罚法在互联网上更广泛的应用,将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镜像,而非现实社会的延伸。举一个例子:既然多对一、一对一的侮辱属于网络暴力,那么多对多的网络暴力能否按照聚众斗殴理解?
二、有组织网络暴力的适用法律
在日趋严重的网络暴力事件背后,往往我们可以看到一些人采取有组织方式对个人或群体进行诋毁,无论是MCN雇佣知名帐号发表不实与炒作言论、评论区水军与机器人铺天盖地的谩骂、甚至是利用信息差和仇恨情绪挑起网络暴力的部分知名大V。
在互联网社会中,平台的权利过大,俨然相当于是互联网社会的执法机关。但互联网平台本身有利益考虑,常常会出现利益优先于法理和原则的情况,对有组织的网络暴力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情况(如性别对立),导致网民的利益严重受损,既感到折磨又因为平台中有用的内容无法离开平台。
此外,平台为了利益,往往会故意将此类有流量但涉及网络暴力的内容推送给用户,在关闭算法推荐之后,依然会通过热搜等形式推送有害内容,让用户无法逃避人身攻击和冒犯性内容。目前平台也缺乏对于不同心理承受能力用户提供屏蔽特定群体、特定关键词、特定言论的功能,一些有组织的网络暴力会为了让更多人参与暴力,选择在任何不相关的内容下提到令人不适的内容,使用平台内置的举报功能,往往很难制止此类内容的蔓延。
这些群起而攻之的网络暴力背后,往往存在一些个人或团体利用网络暴力达到赚取流量、挑起矛盾、实现商业利益、甚至诋毁党和国家干部及政策的目的。如果网络暴力可以达到入刑标准,那么组织网络暴力一方是否也适用于反有组织犯罪法?这一点是值得研究与讨论的。
目前网络社会发展的速度远超所有人的预料,而对应的法律却严重滞后。正如上面所说,在互联网俨然成为第二社会,甚至超越现实社会的当下,将网络空间作为现实社会的镜像,而非现实社会的延伸,显得非常有必要。在现实社会中适用的法律,是可以考虑稍作修改并应用于网络社会的。
传统司法实践只会处理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交叉时,现实社会的那一部分,但当前越来越多人尤其是青少年从小就开始接触互联网,互联网对他们的重要程度甚至超越现实社会,对于这样生活在互联网社会中的群体,几乎没有什么互联网法律可以维持他们的秩序,保护他们的权益。
希望立法与司法部门可以考虑我的以上建议,适当扩大对网络暴力适用对象、有组织网络暴力适用法律的诠释,让更多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可以适用于互联网社会,让阳光照进当下混乱无序的互联网,尤其是那些充满仇恨、暴力、对立的角落,以及那些角落里受到非针对性的、多对多的、有组织的网络暴力长期折磨,却又不至于到轻生一步,只能选择沉默和隐忍的网络公民们。